说实话,看到洪都拉斯前总统埃尔南德斯被赦免这则新闻,我第一反应是有点震惊。一个因贩毒和非法持有枪支被判了45年重刑的外国前领导人,竟然能被美国总统的一纸赦免令从监狱里放出来?这让我不禁想问,美国总统手中的赦免权,究竟能有多大?这份权力,是不是真的像我们想象中那样,几乎没有边界?
从法律上讲,美国总统的赦免权确实非常广泛。它来源于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,原文写的是总统“有权批准对于违犯合众国法律者的缓刑和赦免,惟弹劾案除外”。你看,除了弹劾案管不了,其他联邦罪行几乎都在这个权力的覆盖范围内。这意味着,从轻微的税务违规到最严重的联邦重罪,理论上总统都可以一挥手就免了。而且,这个赦免可以发生在判决前、判决后,甚至在调查阶段就能给。更关键的是,它不需要国会批准,也几乎不受司法审查,总统一个人说了就算。难怪有人形容这是美国总统“最像国王”的一项权力。
权力的边界在哪里?
那么,这份权力真的毫无限制吗?倒也不是。首先,它只能针对“违犯合众国法律”的联邦罪行,对州一级的犯罪是无能为力的。比如一个人犯了州法里的谋杀罪,总统就赦免不了。其次,它不能用于“弹劾案”,这算是制宪者们留下的一道重要防火墙。但除此之外,限制确实不多。历史上,总统们使用这项权力的理由五花八门:有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的,比如福特特赦尼克松以“愈合国家伤口”;有基于司法公正重新考量的;当然,也少不了充满政治考量和私人关系的操作,这就常常引发巨大争议了。
像埃尔南德斯这个案例,就充满了地缘政治的影子。他执政期间与美国在禁毒等问题上合作密切,赦免发生在美国大选之后、洪都拉斯大选结果胶着之际,这很难不让人联想到这是否是一种政治资源的交换或是对盟友的“酬谢”。这类操作在美国历史上并非孤例,比如克林顿在离任前几小时赦免了逃亡国外的金融大亨马克·里奇,就引发了轩然大波,被广泛批评为“用赦免权还人情债”。你看,当这项几乎不受制约的权力,与复杂的国际关系、国内政治纠缠在一起时,它的实际影响力,恐怕远超一纸法律文书本身。
所以,回到最初的问题,美国总统的赦免权有多大?我的看法是,它的法律边界相对清晰但极为宽广,而它在现实政治中能撬动的能量和引发的争议,可能比法律条文本身更值得玩味。它是一把锋利的“国王之剑”,既能在司法体系中扮演仁慈的最终角色,也可能成为政治棋盘上的一枚关键棋子。每一次颇具争议的赦免,都在提醒人们,对这项古老而强大的权力,保持审视和讨论是多么必要。
美国总统的赦免权也太强了吧,连外国前总统都能放出来?
这个权力确实像文章说的,除了弹劾几乎都能管,真跟国王似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