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雷使用是否违反国际法?

话题来源: 环球快讯 | 阿努廷:泰军已控制几乎全部目标区域 柬军正在撤离

一枚锈迹斑斑的地雷静静躺在泥土里,可能已经等待了十年,甚至更久。直到某个寻常的午后,一个农民、一个孩子,或者一只动物,无意中触发了它。这种不分时间、不分对象、长期潜伏的杀伤特性,正是国际社会试图通过法律来约束和禁止的核心原因。那么,在武装冲突中使用地雷,到底是不是违法?答案并非简单的“是”或“否”,而是一张由多份国际条约编织成的、充满例外和灰色地带的复杂法律之网。

核心条约:《渥太华禁雷公约》

要理解地雷的国际法地位,绕不开1997年签署的《关于禁止使用、储存、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》,也就是大名鼎鼎的《渥太华禁雷公约》。这份条约立场极其鲜明: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。截至2023年,已有超过160个国家成为缔约国,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可见一斑。

但问题就出在“主流”之外。一些军事大国,如美国、俄罗斯、中国、印度、巴基斯坦等,并未加入该公约。对于非缔约国,这份条约自然没有法律约束力。这就好比小区里大多数住户签了协议不准养狗,但没签字的那几户,你没法用这份协议去约束他们。在法理上,习惯国际法或许能产生一定约束,但杀伤人员地雷是否已形成一项普遍禁止的“强行法”规范,在国际法学界仍有激烈争论。

另一套规则:《特定常规武器公约》第二号议定书

对于那些没加入《渥太华公约》的国家,地雷的使用主要受1980年《特定常规武器公约》及其修订后的第二号议定书(也称为《地雷议定书》)规制。这套规则就“宽容”多了,它不禁止使用地雷,而是试图给地雷“套上缰绳”。

  • 可探测性:地雷必须含有一定量的金属,使其能被普通探雷器发现。
  • 自毁与自失能:遥布地雷(即用飞机、火炮等大面积撒布的地雷)必须配备自毁或自失能装置,以减少战后长期危害。
  • 区分原则:禁止在平民聚集区不分皂白地使用地雷,且必须记录雷区位置,冲突结束后向对方提供信息以便扫雷。

说白了,这套规则承认地雷作为武器的军事效用,但试图将其人道主义危害降到最低。然而,在实战中,记录雷区、确保自毁装置可靠,这些条款的执行情况往往大打折扣。

灰色地带与指控的复杂性

回到泰柬边境冲突的指控。泰国指责柬埔寨使用地雷“严重违反国际法”,这个指控要成立,需要看具体情境:

如果柬埔寨是《渥太华公约》缔约国(柬埔寨已于1999年批准该公约),那么在冲突中使用任何杀伤人员地雷,都构成对其条约义务的违反。这是板上钉钉的违约行为。

但如果使用的是反车辆地雷呢?《渥太华公约》只针对杀伤人员地雷,反车辆地雷目前不受全面禁止。又或者,如果地雷是在公约生效前埋设的“遗产雷”,情况又更复杂了。公约要求缔约国清理其控制区域内的所有杀伤人员地雷,但并未规定一个绝对期限,只要求“尽快”。

战场上的一枚地雷,背后牵扯的可能是条约的保留条款、对武器类型的鉴定、埋设时间的追溯,甚至是交战方互相指责对方“首先越界”的罗生门。法律条文是清晰的,但套用到硝烟弥漫、信息混沌的现实冲突中,清晰度立刻大打折扣。

地雷的法律困境,本质上反映了国际人道法永恒的悖论:如何在军事必要与人道关怀之间划出一条可行的界线。条约的签署国越来越多,但那些没签字的,手里握着的不仅仅是地雷,更是一种对现有规则体系的保留态度。每一声地雷的爆响,炸开的不仅是受害者的身体,也是国际社会试图建立的秩序外壳上一道深深的裂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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