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碍逮捕罪的法律构成是什么

话题来源: 环球快讯 | 新华社消息丨韩媒:韩国前总统尹锡悦涉嫌妨碍逮捕案预计明年1月16日判决

当警笛在身后响起,闪烁的红蓝光芒在后视镜里跳跃时,多数人的本能反应是减速靠边。然而,总有一些人会选择加速逃离,或者做出更激烈的举动。在法律上,这种行为可能不止是“不配合”那么简单,它可能直接触犯一项具体的罪名——妨碍公务罪,其核心表现形式之一,便是妨碍逮捕。那么,究竟什么行为,在什么条件下,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妨碍逮捕罪”呢?

核心:对“依法执行职务”的侵害

要理解这个罪名的构成,首先要抓住它的本质。我国《刑法》中并没有一个独立的“妨碍逮捕罪”,相关行为主要规定在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妨害公务罪中。该罪保护的法益,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,具体到逮捕场景,就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逮捕职务的活动。因此,构成此罪的前提,必须是警察或司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逮捕职务。如果警察程序违法,比如没有出示证件、超出管辖权,或者所谓的“逮捕”本身不合法,那么公民的抗拒行为就可能不构成此罪。说白了,法律保护的是“合法的公权力”,而非公权力本身。

行为方式:暴力、威胁是关键词

并非所有不配合都会入罪。法律对此划定了明确的红线:必须是以暴力、威胁方法进行阻碍。这里的“暴力”不要求达到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程度,只要足以妨碍公务执行即可,比如推搡、撕扯警服、抢夺警械。而“威胁”则是指以杀害、伤害、毁坏财产、损害名誉等相要挟,使执法人员产生心理恐惧,从而不敢或不能继续执行职务。那种只是口头争辩、消极不配合(俗称“躺平”)但未使用暴力威胁的,通常不构成此罪,虽然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。

一个容易混淆的界限:单纯逃跑

实践中一个常见的疑问是:如果嫌疑人只是驾车或徒步逃跑,没有对警察施加暴力或言语威胁,构不构成妨害公务?这恰恰是法律构成中一个精妙的区分点。主流司法观点认为,单纯的逃避、躲避行为,其目的是摆脱控制,而非直接对抗公务执行本身,一般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“暴力、威胁方法”。但这绝不意味着逃跑没有后果,它可能构成其他犯罪(如危险驾驶)或加重原有罪行的量刑情节,警察也当然有权依法使用必要手段进行制止和抓捕。

主观要件:明知故犯

从主观方面看,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。如果是在深夜便衣警察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发生冲突,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身份,则缺乏犯罪故意。但“明知”不仅限于对方明确告知,根据具体情境(如对方已着制服、出示证件、使用警用车辆),一个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应当能推断出对方身份时,法律上也会推定其“明知”。

几年前有个案子很典型:甲因纠纷被民警口头传唤,他激烈反抗,将民警手部咬伤。法庭上,甲的辩护人提出民警未出示书面传唤证,程序有瑕疵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民警着制服、亮明身份后执行职务,其合法性已足以确认,甲使用暴力咬伤民警的行为,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,最终被判刑。这个案例就像一把尺子,量出了合法反抗与违法犯罪之间那条清晰的线。面对逮捕,法律留给公民的合法空间是申请复议、提起诉讼,或者在事后就程序瑕疵提出控告,而非在现场以暴制“权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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